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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向某某、王树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石先鹏,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某某。
被告:王树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古城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黄金堂路21号。
代表人:全本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君君,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张某与被告向某某、王树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古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向某某、王树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古城营销服务部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313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段艳梅

书记员: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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