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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王某某与上海金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震涛,上海市申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阳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新宇,上海单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元林,上海单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王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王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菊芳

书记员:朱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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