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斌,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牡丹江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建工路4号。法定代表人:韩震霖,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军,黑龙江马凤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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