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
刁某某
梨树县三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梨树营销服务部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安丘市。
委托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辽宁省铁岭市。
被告:梨树县三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梨树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刁某某、梨树县三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梨树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刁某某、梨树县三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梨树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刁某某、梨树县三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梨树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刁某某、梨树县三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梨树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周延刚
书记员:肖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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