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广平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庞平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广平县,系原告妻子。
被告广平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广平县人民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邵丐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斌、肖萌萌,河北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广平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庞平英、被告广平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斌、肖萌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广平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广平县嘉华名都项目的开发商。2013年10月7日,原、被告签订嘉华名都购房意向书,约定原告自愿购买嘉华名都商品房1-2-301一套,面积130.45平米,单价3173.34元,总房款413963元,该条备注:以上房屋面积为暂定面积,最终面积以房管局测量为准。房屋面积调整的,每平方米单价不变,房屋总价做相应调整。付款方式为贷款,于2013年10月7日付定金人民币60000元,于2013年10月14日前付房款人民币113963元,袋24万,逾期付款优惠取消,此房另行销售。原告依约支付定金和首付款。项目竣工后,被告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测,实测面积139.96平方米。后被告要求原告补交房款,原告拒绝补交房款,要求被告交付房产、与原告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意向书复印件一份,购房收据复印件两份,嘉华名都一号楼实测面积表一份(2-401房号);被告提交的嘉华名都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份,测绘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一份,实测报告一份,测绘单位证明一份,与原告所购房屋同楼栋、同单位、不同楼层、同户型的购房意向书、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发票以及原告方当庭陈述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商品房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合同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购房意向书中明确约定“以上房屋面积为暂定面积,最终面积以房管局测量为准。房屋面积调整的,每平方米单价不变,房屋总价做相应调整”,双方均当庭表示该意向书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诉争房屋面积应以实际测量的139.96平方米为准。原告诉请按照约定面积交付房屋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双方在购房意向书中的意思表示,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福民 审 判 员 李佳佳 代审判员 殷存霞

书 记 员 申 骁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