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全
陆之孝
唐山市大陆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全,居民。
委托代理代理人:单静,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陆之孝,居民。
被告:唐山市大陆实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18341496。
法定代表人:陆之孝,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全诉被告陆之孝、唐山市大陆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全于2014年9月3日以被告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张某全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张某全负担。
审判长:汪艳君
审判员:杨静
审判员:侯凌云
书记员:徐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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