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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康某某、宝某某康某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代理人:郑林付,黑龙江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宝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宝某某康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德存,公司经理。
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马永林,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康某某、宝某某康某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某某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玉波 审判员  李景华 审判员  武春花

书记员:李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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