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张凤霞(黑龙江美亚律师事务所)
王某
费晓明(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
王树泉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凤霞,黑龙江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费晓明,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树泉,男。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王树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源民初字第68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审判长:边坤
审判员:刘振影
审判员:赵丹晖
书记员:姜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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