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镇高才(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
雷正国(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
杨荣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镇高才、雷正国,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荣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荣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田井波
书记员: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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