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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吴某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南路11号商务局一楼。
负责人:陈银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红润、张欢欢,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刘静,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未,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江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西湖四路六号。
法定代表人:吴中南,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吴某未、黄冈市江鸿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梁子湖区人民法院(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收取与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柯 君 审 判 员  邹 围 代理审判员  刘岳鹏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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