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武亚杰,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张北县。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被告并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现原告既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又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可视为被告不明确。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条(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张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启飞
人民陪审员 董利平
人民陪审员 王亮
书记员: 赵红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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