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芹,容城县博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天鹅路338号科技示范楼A座14楼。
负责人:张涛,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超、王静,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路立军
书记员: 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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