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望都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永明、申倩兰,河北三和时代(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双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望都县人。被告:谷松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望都县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谷双某、谷松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计174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学骞
书记员:刘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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