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英,宁津张大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爱敏,山东正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银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吴某分公司,住所地吴某县银泰小区门口。
负责人代培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峰,该公司职员。
张某与天津市银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吴某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计127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谢荣坤
书记员: 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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