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阜平县税务局职工,住保定市莲池区。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涉及的关键借款人因刑事案件被依法羁押,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调取关键证据。
原告张岳某与被告顾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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