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现住香河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成年,现住香河县城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8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林晓文
书记员: 张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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