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委托代理人:姚树明,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兆林,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龙,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少军,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树明、杨兆林、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直接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5902.1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某某经左殿贵介绍在中铁三局京张高铁六标段项目部京张高铁工地上施工,由于工作场地地面塌陷,原告与工友曹爱军正在施工,一起掉到工地下面的废旧菜窖内摔伤,原告张某某在被告安排的工作中不幸发生事故,造成张某某受伤。原、被告就雇员人身伤害赔偿一事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诉讼至贵院,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正判处。
被告辩称: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被答辩人不是经左殿贵介绍,而是受雇于左殿贵,其在该工地施工,是与左殿贵建立的雇佣关系,而不是答辩人。2016年10月3日答辩人将拆迁工程承包给怀来汉融普成商贸有限公司,怀来汉融普成商贸有限公司存瑞分公司将拆迁工程转包给了左殿贵包工队,原告张某某受雇于左殿贵个人包工队。原告张某某受伤后,怀来汉融普成商贸有限公司存瑞分公司为了抢救原告,先后以借钱方式为张某某垫付医药费33750元。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张某某受雇于左殿贵,与左殿贵建立了劳务关系,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请求答辩人赔偿,答辩人认为其请求无法无据,实属诉讼主体错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以下事实:2017年6月8日原告在被告所总承建的京张高铁沙城火车站北被雇用于进行拆迁作业,工作场地地面塌陷,原告掉到工地下面的废旧菜窖内摔伤,后被送往怀来同济医院救治。经张家口市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原告的伤情:1、头面部多发皮裂伤;2、鼻骨骨折;3、上颌骨骨折;4、枕、顶骨骨折;5、右侧上颌窦前壁骨折;6、右侧眶内侧壁骨折;7、右肘部皮裂伤;8、鼻挫伤后鼻粘膜粘连;9、鼻中隔偏曲。鉴定意见为:1、十级伤残;2、医疗终结日150日;3、护理期60日(1人),营养期60日;4、伤残评定后不宜进行二次手术费用评定。住院治疗92天,原告共花费医疗费22709.19元,鉴定费3438元。另查明被告于2016年10月3日将此拆迁工程转包于怀来县汉融普成商贸有限公司存瑞分公司后怀来县汉融普成商贸有限公司存瑞分公司又转包给左殿贵。
本院认为,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京张高铁工程为国家的重点工程,首先被告在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拆迁资质的公司,被告具有分包违反规定的责任。第二,被告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被告负有对安全生产监管不利责任。故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负有一定的责任。原告及其他分包人对安全生产未尽到责任,亦应对此事故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责任。本院认定原告的经济损失:1、医疗费22709.12元;2、鉴定费3438元;3、误工费150天×100元天=15000元、护理费60天×120元天=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天×30元天=2700元;4、营养费60天×30元天=1800元;5、伤残赔偿金30548元天×10%×20年=61096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计经济损失116943.19元。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失的50%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84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9元,双方各自承担120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林

书记员: 马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