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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眛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齐,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系王某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硕,河北是哪个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某与王某、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以杨英潇诉其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应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璐琦

书记员: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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