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邹杰(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龙盘湖项目分公司
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共同的
侯春元
黄正红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邹杰,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龙盘湖项目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龙盘湖。
法定代表人王进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涂寨镇XX区。
法定代表人王伙文,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
被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侯春元,该公司法务部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以上二
被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黄正红,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龙盘湖项目分公司、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92元,减半收取846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92元,减半收取846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尚峻松
书记员:王仲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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