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王云峰,河北冀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财政局,住所地: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张栋华,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东阁,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保刚,男,该财政局办公室主任。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邢台市财政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云峰,被告邢台市财政局的委托代理人林东阁、白保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应国家发改委【2007】3425号文件通知,经邢台市桥东发展改革局批准,规划建设李家庄乡派出所,该项目总投资60万,其中申请中央专项资金39万元。邢台市市委、市政府要求被告邢台市财政局为解决无房派出所的建设先行垫资,每个派出所先期支付10万元,待中央专项资金到位后归还被告邢台市财政局。2008年7月4日,原告借用威县永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资质与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11月28日,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向原告以威县永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八项目部名义开设的账户拨付18万元建设启动资金,其中,10万元是向被告邢台市财政局的借款,8万元是分局正常经费借款,待中央专项资金到位后扣除。2010年2月10日邢台市公安局根据桥东分局的申请向原告以威县永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八项目部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拨付中央专项资金26万元,2011年11月17日又向该账户拨付中央专项资金13万元,共计39万元。2013年1月17日,原告张某某以个人名义向被告邢台市财政局汇款10万元。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提交银行流水查询记录,被告提交国家发改委【2007】3425号文件、“发改委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派出所建设规划的通知”及附件,中共邢台市委办公室“邢办字【2008】25号”文件,邢台市委办、邢台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加快全市公安无房派出所建设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邢台市桥东区发展改革局“东政发改字【2008】11号关于桥东公安分局筹建李家庄派出所立项的批复文件”,邢台市无房派出所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落实邢台市无房派出所建设协调会议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邢台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印发的“邢发改投资【2009】296号《关于下达邢台市“两所一庭”建设项目200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邢台市桥东区公安分局2008年7月4日向邢台市财政局提出的“关于拨付无房派出所建设资金的请示”,邢台市财政局请示卡,财政预算内支出拨款通知表、2008年7月22日预算拨款凭证、2008年7月24日邢台市支付收款通知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10月21日以威县永生建筑队的名义出具的收到李家庄派出所工程款1.9万元的收据,2008年11月28日原告张某某以威县永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给桥东区公安分局开具的金额为18万元的建筑业发票,2008年11月28日,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向原告张某某以威县永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八项目部开设的账户,拨款的集中支付申请单、记账凭证,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的《关于李家庄无房派出所建设经费的情况说明》,张某某于2009年11月2日以威县永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八项目部的名义开具的金额为39万元的建筑业发票,2011年1月27日桥东公安分局向邢台市公安局装财处提起的“关于授权支付新建派出所中央投资工程款的申请”、原告借用的威县永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市公安局出具的责任书、2011年3月17日邢台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金额为13万元),2011年6月10日王丰臣向市财政局国库账户打款的国库往来专用凭证、记账凭证、王丰臣向邢台市财政局国库账户打款10万元的电汇凭证,2013年1月17日,原告向邢台市财政局打款10万元的国库往来专用凭证、记账凭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的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金钱债务可以由债务人偿还,也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偿还。本案中,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为筹建李家庄乡派出所向被告借款10万元,支付给原告用于建设启动资金,待中央专项资金到位后从中扣除。中央专项资金39万元于2010年2月10日、2011年1月27日分两次全部拨款到原告开设的账户。原告以个人名义代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偿还所欠被告先行为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垫付资金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不当得利款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少华 审 判 员 石海云 人民陪审员 吕 典
书记员:杨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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