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某。
被告:吉林众越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开发区吉孤公路480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16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葛某某、吉林众越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京京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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