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鱼
张XX
邯郸县滏港物流中心
吴爱民(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
贾云锋(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
刘会金
原告张小鱼。系死者张江瑞之妻。
原告张XX。系死者张江瑞之子。
法定代理人张小鱼,系张XX之母。
原告张XX。系死者张江瑞之女。
法定代理人张小鱼,系张XX之母。
被告邯郸县滏港物流中心。
负责人王守彬,该中心个体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吴爱民、贾云锋,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
负责人王世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会金,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鱼、张某某、张紫萱与被告邯郸县滏港物流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提供劳务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小鱼、张某某、张紫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小鱼、张某某、张紫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文肖
书记员: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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