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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张某某、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董桂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某某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雄县雄州镇东槐村。
委托代理人董桂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鄚州镇李广一村。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鄚州镇李广一村。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卫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董桂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供记账本及电话录音,能证实其与被告张某某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欠款32022元,因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在电话录音中被告张某某只承认欠原告承揽合同欠款22800元,原告又不能提交其它证据证明欠款事实,故应认定被告张某某欠原告张某某款22800元,被告拖欠原告欠款,理应偿付,原告诉请被告张某某偿还其欠款32022元,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某、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张某某承揽合同欠款228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张某某负担115元,被告张某某负担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供记账本及电话录音,能证实其与被告张某某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欠款32022元,因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在电话录音中被告张某某只承认欠原告承揽合同欠款22800元,原告又不能提交其它证据证明欠款事实,故应认定被告张某某欠原告张某某款22800元,被告拖欠原告欠款,理应偿付,原告诉请被告张某某偿还其欠款32022元,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某、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张某某承揽合同欠款228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张某某负担115元,被告张某某负担185元。

审判长:刘卫红

书记员:化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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