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高晶
刘某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晶。
被告刘某某,农民。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晶、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范文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李红香,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高晶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合同内容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张某某持与被告刘某某、高晶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及收款条向二被告主张权利,要求二被告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车辆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提交了《二手车买卖合同》、二被告收款条等证据证实其诉讼主张,被告刘某某承认双方买卖二手车辆并收到原告张某某车款4万元的全部事实。被告高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证据予以抗辩,故本院对原告张某某要求二被告刘某某、高晶履行交付本案涉案车辆(冀F×××××)及该车相关手续并由二被告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晶、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被告高晶名下的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车牌照冀FSU823)交付给原告张某某,同时交付该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及相关车辆手续,并协助办理该车辆的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合计460元,由被告刘某某、高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高晶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合同内容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张某某持与被告刘某某、高晶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及收款条向二被告主张权利,要求二被告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车辆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提交了《二手车买卖合同》、二被告收款条等证据证实其诉讼主张,被告刘某某承认双方买卖二手车辆并收到原告张某某车款4万元的全部事实。被告高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证据予以抗辩,故本院对原告张某某要求二被告刘某某、高晶履行交付本案涉案车辆(冀F×××××)及该车相关手续并由二被告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晶、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被告高晶名下的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车牌照冀FSU823)交付给原告张某某,同时交付该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及相关车辆手续,并协助办理该车辆的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合计460元,由被告刘某某、高晶负担。
审判长:范文雪
书记员:蔡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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