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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翟某某诉翟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翟某某
翟某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翟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翟某某与被告翟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翟某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某、翟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某、翟某某负担。

审判长:罗建生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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