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张某某
蓝荔(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
张某某
宋某某
安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中心支公司
隋清杰(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蠡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蠡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男,系张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蓝荔,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蠡县。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蠡县。
被告:安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东风中路567号康城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刘永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隋清杰,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宋某某、安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张某某、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张某某、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边春晖
审判员:张静
审判员:田新伟
书记员:张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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