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柳永进(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
当阳市天工实业有限公司
王某某
刘金波(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
孝昌县兴隆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刘某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柳永进,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执业证号14209200710628160。
被告当阳市天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坝陵锦屏大道。
法定代表人梅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调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刘金波,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同上。执业证号14205201010727978。
被告孝昌县兴隆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昌县花园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当阳市天工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孝昌县兴隆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黄书芳
书记员:王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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