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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钊,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香暖
书记员: 贾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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