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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定州市佳和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董红茹(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定州市佳和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周某某
张冀中(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红茹,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佳和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思凡,经理。
被告周某某。

被告
委托代理人张冀中,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定州市佳和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被告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红茹、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冀中、证人马某、郄新峰、王某、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及马某、郄新峰四人合伙经营加工出口辣椒干生意,2013年4月13日合伙账目结算后,被告周某某尚欠原告张某某238422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周某某理应给付所欠原告款238422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其四人与被告定州市佳和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也是合伙关系,欠原告的款应由二被告偿还的主张,因合伙协议中注明的是四合伙人在被告公司合伙加工出口辣椒干,并未约定该公司的权利义务,并且合伙关系只适用于自然人之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定州市佳和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也承担偿还欠款义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款238422元。
被告定州市佳和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不负给付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6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及马某、郄新峰四人合伙经营加工出口辣椒干生意,2013年4月13日合伙账目结算后,被告周某某尚欠原告张某某238422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周某某理应给付所欠原告款238422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其四人与被告定州市佳和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也是合伙关系,欠原告的款应由二被告偿还的主张,因合伙协议中注明的是四合伙人在被告公司合伙加工出口辣椒干,并未约定该公司的权利义务,并且合伙关系只适用于自然人之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定州市佳和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也承担偿还欠款义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款238422元。
被告定州市佳和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不负给付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6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坤敬
审判员:康亚民
审判员:霍亮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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