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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某与陈双开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小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崔小兵,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双开,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某与被告陈双开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小某负担。

审判员  贾晓路

书记员: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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