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邢台市福田投资有限公司、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王彦宁
邢台市福田投资有限公司
赵某某
吴志华
张新国(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刘秀双

原告:张某某,退休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宁。
被告:邢台市福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220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赵某某,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华,系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北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国,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秀双(刘晓青),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华,系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北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国,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邢台市福田投资有限公司、赵某某、刘秀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9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9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志伟

书记员:蔡巧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