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靳秀丽
张艳霞(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李建伟
李某某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靳秀丽,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艳霞,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68号金石工业园创新大厦一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田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伟,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朝
书记员:由晨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