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井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宏广,河北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井陉县南王庄乡塔寺坪村,住所地井陉县南王庄乡塔寺平村。
法定代表人:张昌素,该村村委会主任。(未到庭)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井陉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井陉县南王庄乡塔寺坪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驭坤
书记员: 梁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