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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彭某某、张云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李钟楼(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
彭某某
张云成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钟楼,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被告:张云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彭某某、张云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武建丽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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