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崔小兵,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农民。
被告李某某,农民。
被告李笑冬,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李笑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某、李笑冬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李笑冬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李笑冬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 萍 代理审判员 杨 硕 人民陪审员 马 骁
书记员:田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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