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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薛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望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望都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朝阳北大街1898号A座。
代表人:韩清,该公司经理。

张某某与薛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进平

书记员: 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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