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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某与河北白洋淀荷花大观园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小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委托代理人:王震,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白洋淀荷花大观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白洋淀。
法定代表人辛友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国良,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崔小兵,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某与被告河北白洋淀荷花大观园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小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金环 审 判 员  白江平 代理审判员  夏章庆

书 记 员 蔡昀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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