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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某、李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张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小某与申请人李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范增群审查此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张小某与申请人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经河北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军静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李某某于2018年3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小某拖欠的劳务费30000元;
二、双方就此事再无其他争议,互不追究。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张小某与申请人李某某于2017年12月12日经河北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军静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范增群

书记员: 鲁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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