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成诉黄某某、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成
王俊杰(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祁志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李博(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沧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霍灿英(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成。
委托代理人王俊杰、祁志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
被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德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博,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平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灿英,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成诉被告黄某某、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成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成撤回起诉。
诉讼费98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成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成撤回起诉。
诉讼费9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德山
审判员:宫业胜
审判员:许嘉玲

书记员:姚国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