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李某某
唐某连
沈东兴(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张晓健(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农民。
被告:李某某,农民。
被告:唐某连,农民。
委托代理人:沈东兴、张晓健,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唐某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苏富军
审判员:吴金香
审判员:颉海生
书记员:孙才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