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被告:张英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被告:李桂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被告暨被告李某某、张英美、李桂莲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李华、张英美、李桂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认为本案起诉法律关系错误,要重新起诉,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 武立森
审判员 刘银环
审判员 乔俊明
书记员:赵冰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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