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暨被告李某某、张英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蔚县。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蔚县。被告:张英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蔚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华、李某某、张英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主张的事实不成立,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计6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 武立森
审判员 刘银环
审判员 乔俊明
书记员:曹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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