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张孔周
巩义市天禹耐材有限公司
白忠祥(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安丰钢铁有限公司
田秀民(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张孔周。
被告巩义市天禹耐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南河渡石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白建刚,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忠祥,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安丰钢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昌黎县靖安镇达子营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庆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秀民,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候立端诉被告巩义市天禹耐材有限公司、秦某某安丰钢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32元,减半收取6216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32元,减半收取62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胡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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