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贵。
原告张某。
原告帅昌炎。
原告张进玉。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家兵。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继方,松滋市杨林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分公司(简称松滋电信公司)。
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176号。
负责人胡军,松滋电信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华,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启富,松滋电信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松滋分公司(简称松滋移动公司)。
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二环南路。
负责人丰雷,松滋移动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斌、周刚顺,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简称松滋广电公司)。
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119号。
负责人祁美,松滋广电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时浩,松滋广电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凝,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贵、张某、帅昌炎、张进玉诉被告松滋电信公司、松滋移动公司、松滋广电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四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贵、张某、帅昌炎、张进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四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井波
书记员:唐万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