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荣。
委托代理人罗健,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皮朝匀。
被告咸宁长某陵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贺胜路107号。
被告彭明。
委托代理人丁建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彭德高。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荣与被告皮朝匀、咸宁长某陵园有限公司、彭明、彭德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荣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1219元,减半收取40609.5元,由原告张家荣负担。
审 判 长 尚峻松 人民陪审员 李 豪 人民陪审员 陈盛模
书记员:钟圆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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