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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荣与皮朝匀、咸宁长某陵园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家荣。
委托代理人罗健,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皮朝匀。
被告咸宁长某陵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贺胜路107号。
被告彭明。
委托代理人丁建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彭德高。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荣与被告皮朝匀、咸宁长某陵园有限公司、彭明、彭德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荣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1219元,减半收取40609.5元,由原告张家荣负担。

审 判 长  尚峻松 人民陪审员  李 豪 人民陪审员  陈盛模

书记员:钟圆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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