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黄石市黄石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程梦,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黄石市西塞山区。第三人:黄石市开发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青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黄石市青龙山路2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柏,治保主任,系一般授权。第三人:张茂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黄石市。
原告张家胜诉被告陈某某、第三人黄石市开发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青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张茂金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张家胜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胜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家胜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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