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远创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霍凤芹(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
高阳县安信塑料管件厂
原告张家港市远创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张家港市乐余镇双桥村。
法定代表人秦世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凤芹,系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阳县安信塑料管件厂。
地址:高阳县旧城村北。
经营者李云龙,系该厂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远创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阳县安信塑料管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远创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远创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24元减半收取为6862元,由原告张家港市远创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远创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24元减半收取为6862元,由原告张家港市远创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艳北
审判员:叶金颖
审判员:连芳
书记员:陈爱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