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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蒙塔纳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张家港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长山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军、黄任娟,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蒙塔纳航运股份有限公司(MONTANASHIPPINGINC.),住所地希腊共和国比雷埃夫斯考拉考绰尼街98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蒙塔纳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其船舶修理费及相关费用,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扣押“洛德(LORD)”轮,要求被申请人蒙塔纳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600万元担保的诉前财产保全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三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张家港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蒙塔纳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洛德(LORD)”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蒙塔纳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600万元或法院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担保。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达

书记员: 赵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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