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岩,黑龙江仁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立福,牡丹江市七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家桦与被告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家桦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桦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59元,减半收取计2929.50元,由原告张家桦负担。
审判员 邓卫平
书记员:付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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