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
杨纯华(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
王某
马玉梅(黑龙江尚志诚信法律服务所)
原告张家川,住双城市。
委托代理人杨纯华,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住尚志市。
委托代理人马玉梅,尚志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原告张家川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经查,被告王某系借款经手人,实际借款人为哈尔滨惠佳贝食品有限公司,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英泽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本案涉及的借款已被公安机关确认为赵英泽犯罪所得。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借款的实际借款人哈尔滨惠佳贝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英泽已被逮捕,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家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不予收取。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借款的实际借款人哈尔滨惠佳贝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英泽已被逮捕,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家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不予收取。
审判长:宋世田
审判员:王利娟
审判员:王金辉
书记员:宛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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